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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又一家“红圈”律所及3名律师领到“警示函”

懂律师的→ 律媒智库 2023-03-25


5月18日,一家“红圈”律所和3名律师因为法律意见书“严重文字错误”等原因被深圳证监局采取监管措施;

5月20日,又一家“红圈”律所及3名律师因“上市项目”存在问题被河北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今天,【律媒智库】带你了解一下。

【此前报道】

“临时”成“临死”!律所被“责令改正”,3名律师被“警示”






据官方昨天(5月23日)公布的这份《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及秦伟、陈婷、李超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6号)载明——

经查,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在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

1

部分核查验证工作,未严格执行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查询方式查验的,未制作查询笔录,不符合《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第十六条的要求;采用函证方式查验的,函证件上仅仅体现律所名称,未有律师签名,项目律师也未负责函证的回收,不符合《规则》第十七条的要求。上述行为违反《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律所及律师“应当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的规定。

2
法律意见文书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在发表法律意见时多次出现“未发现”等含糊措辞,不符合《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关于“法律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的规定。3
内核机制存在缺陷,执行不到位。你所制定的内核业务管理办法允许“豁免”对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核会议审议”,而简化为由内核小组组长“书面同意”。本项目中,内核小组组长系本项目的签字律师,且对补充法律意见书未进行内核会议审议,工作底稿中未见内核小组组长的“书面同意”。以上导致你所对本项目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核程序缺失,不符合《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法律意见应当经所在律师事务所讨论复核,并制作相关记录作为工作底稿留存”的规定。

根据《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和第(十二)项规定,5月20日,河北证监局决定对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秦伟、陈婷、李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按照监管函,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应采取包括完善律所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加强执业律师的培训等有效措施加强风险管控、提升执业质量,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河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律媒智库】注意到,律所官方网站显示,环球律师事务所是中国改革开放后成立的第一家律师事务所,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在1979年设立。经过不懈地努力和发展,已成为中国律师业中优秀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小贴士】红圈所,简单地说就是指中国最顶级的律所。红圈所的概念来自于最顶尖的律所。与英国律师界的“魔术圈”类似,中国律师界逐渐发展出“红圈”律师事务所。“红圈”这一概念是由素有法律界“福布斯”之称的《亚洲法律杂志》在题为《红圈中的律师事务所》一文中提出的。据报告显示,“红圈”律所按年度收入作为衡量标准,包括金杜(KWM)、君合(Jun He)、方达(Fangda Partners)、竞天公诚(Jingtian & Gongcheng)、通商(Commerce & Finance)、环球(Global Law Office)、海问(Haiwen & Partners)以及中伦(Zhong Lun)八大律所。(来源:百度百科)

名气越大,责任越大!“强监管”时代,请律师朋友切记:

审慎!审慎!再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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